深化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

日期:2024-04-30 点击数:

一、什么是“四种形态”?

第一种:党内关系要正常化,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,让咬耳扯袖、红脸出汗成为常态。

第二种: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。

第三种: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、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。

第四种: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。

二、“四种形态”适用情形

1.出现苗头性、倾向性问题的;

2.反映问题过于笼统、没有实质性内容的,或者年代久远、难以查证的;

3.存在一定问题,虽不构成犯罪但造成一定影响的;

4.反映的问题事出有因,查无实据的;

5.有违纪行为,但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极小,免予或者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;

6.履行“两个责任”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结果较差的;

7.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不力,情节轻微的;

8.其他需要提醒警示的。

三、“四种形态”处置方式

第一种形态主要有:提醒谈话、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书面(口头)诫勉、责令限期整改等。

第二种形态主要有:党内警告、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。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等4项政务轻处分,以及停职(停职检查)、调整(调离)职务(岗位)、免职、责令辞职、取消预备党员资格、取消荣誉称号等。

第三种形态主要有: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察看、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,撤职、开除等2项政务重处分,以及降职、解聘、解除劳动合同、辞退、组织除名(劝退)、取消退休待遇、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等。

第四种形态主要有: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,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、开除公职处分的2种情形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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