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教育法、高等教育法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(教育部令第41号)以及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入学与注册
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,经我院录取的新生,须在规定日期内,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,按期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,应当向学院请假。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,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二条 新生在报到时学校将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籍。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,一经查实,取消学籍。
第三条 学生每学年应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。教学点在学生缴费注册后,将学年缴费注册名单等报送学院教务科。未注册缴费者不予注册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二、学制与学习年限
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标准学制以教育厅规定的成人各专业层次学制为准。
专升本: 3年;
高达专: 4年(药品经营与管理专科3年);
高达本: 5年。
在校学习年限(含休学、留级),最长不超过标准学制2年(含2年)。
三、成绩考试与记载方法
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、实训和毕业考试,成绩≥60分,考试及格,成绩记入成绩册,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。
第六条 课程考试为线上考试,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。
第七条 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,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。平时成绩占课程成绩的55%,期末考试成绩占课程成绩的45%。
第八条 学生需进行一次集中线下实训,成绩≥60分,实训及格。
第九条 学生应按规定的时间、地点参加课程期末考试、实训和毕业考试。
学生课程考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,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考,课程补考不及格者,允许重修。平时成绩在课程考试补考中同样生效。
第十条 实训和毕业考试项目均单独计算成绩,考试成绩不及格者,应在规定时间内补考。
第十一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,该课程考试成绩记为无效,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四、转学、转专业
第十二条 转学有关程序按照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办理。
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。学生在校学习期间,只允许转专业一次,被批准转专业者,不得申请转回。
(一)转专业手续
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填写《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在籍学生转专业审批表》,经教务科审核、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同意,报省教育厅行政主管部门备案,审批表原件由教务科存档作为修改学生学籍的依据。
(二)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得转专业:
(1)不符合当年招生规定,如专业有报名资格要求的。
(2)入学考试科目不相同的。
五、休学与复学
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应予以休学:
(一)因病经医院诊断,须较长时间治疗或休养,不能学习者;
(二)因某种特殊原因,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。
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,累计不得超过两年。
第十六条 学生复学的有关问题,按照下列规定办理:
(一)学生休学期满,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书面提出复学申请,经学校复查合格后,办理复学手续,编入原专业下一级学习。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,视同自动退学。
六、退学
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,应予退学:
(一)在学院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(含休学)未完成学业者;
(二)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,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;
(三)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,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;
(四)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;
(五)本人申请退学,经说服教育无效者。
第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退学处理,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,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第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,不得申请复学。
七、毕业与结业
第二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,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,经考核全部及格,达到毕业要求,可准予毕业,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。
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,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,课程、实训或毕业考核有未达要求者,均作结业处理。
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,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。
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,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,填写、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。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、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,应当有合理、充分的理由,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。
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,学校将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报省教育厅注册,教育部审核、备案。
第二十五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,经本人申请,学校核实后按程序给予补发相应的证明书(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)。
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本部就读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、专科生,校外教学点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。
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上级部门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,按新的政策和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